您当前的位置: 首 页 > 急救综合 >> 其他信息
连救〔2016〕17号关于印发市急救中心加强办公楼层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8     信息来源:急救中心      阅读次数:5431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办公楼层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中心办公楼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卫办[2016]20号)的精神,现制定市急救中心办公楼层管理的相关规定,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市急救中心办公楼层管理规定

连云港市急救中心

2016年5月26日

连云港市急救中心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

         市急救中心办公楼层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中心办公楼层(以下简称办公楼)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心成立办公楼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金泉,成员:尹兴雄、顾迎东、殷加玲、焦亚平、刘磊、周燕玲、樊继芒、王虎、郭璇、陈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尹兴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地点设在总务科;

第二条 在办公楼内必须佩戴统一印制的工作证,未佩戴工作证的,必须查实身份登记后方可进入。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条 外来人员办理公务进入办公楼,必须到一楼大厅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前台进行电话预约。

第四条 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办公楼,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物品。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进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楼处置废旧报纸、杂志及其他物品。

第五条 创建无烟办公楼,办公楼内禁止吸烟。

第六条 不得在办公楼内设立经营场所,特殊需要必须设立的,应当按照市卫计委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 不得擅自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经市卫计委批准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对办公室进行隔间改造时,必须开设连通烟道,确保消防安全。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以及各类设备用户及其他公共区域。

第八条 应当使用正规合格的电源器材和用电设备。不准在办公室内使用电暖器、电炉等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因工作需要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需经中心办公室同意。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关闭室内电源。

第九条 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与本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随意动用、开启各类电力机械设备,不得随意触摸、按动楼内的安全消防警报开关或按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指挥,按指引路线有序撤离。

第十条 进入大楼区域的车辆应当办理车辆进出通行证,服从保安人员指挥,车辆应当在停车区域停泊。严禁在消防通道和行车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楼前长时间停留。载物车辆需经查验同意后可驶入后门停车平台。

第十一条 在车库和地下室停泊的车辆,经过入口应当慢行,停泊在停车位置。特殊时期车库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认真落实办公楼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本科室办公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作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安全问题的科室和个人,中心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