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 页 > 急救综合 >> 急救规范
国务院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06     信息来源:急救中心      阅读次数:88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要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坚持建设标准和规范,切实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并充分发挥非典时期已建成设施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要认真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体系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和运营措施,做到统筹兼顾,“平战结合”,保证正常运营。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经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提高医疗救治机构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建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办发(2003)82号.doc